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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動公司

關於不活動公司常見FAQ:

Q1:公司如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須交付什麼文件登記?

A1:依《公司條例》第5條,私人公司可透過一項特別決議宣佈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該決議登記。

A2:公司如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佈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該公司將自以下日期起,處於不活動狀態;
(i)該特別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日期;
(ii)該項特別決議所指明的較後日期。

A3:根據《公司條例》第663條,交付週年申報表登記的規定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但如果私人公司屬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週年日後的42日後,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A4:依《公司條例》第5條,不活動公司如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佈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而該決議已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A5:如有以下情況,不活動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1) 該公司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登記,宣佈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或
(2) 有關該公司的會計交易

A6:如不活動公司進行任何會計交易,該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交付週年申報表的豁免亦自該會計交易的日期起停止。

A7:根據《公司條例》(“該條例”)第447條,一間公司在成為不活動公司期間,可獲豁免遵從部分該條例的條文。然而,獲豁免的條文並未包括申報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董事及秘書變更及其詳情的變更。